加拿大限制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加油砂产业
2012年12月,加拿大总理哈珀表示,未来加拿大政府只会在“特殊情况”下才会批准外国国有企业收购加油砂项目的控制权。但加联邦政府未对“特殊情况”一词予以澄清,且其法律对“国有企业”及“控制权”的理解十分宽泛。
1985年生效的《加拿大投资法》(ICA)是加联邦规范外来投资的主要法律,该法近年经历多次修改,主要增加了“国家安全”标准和对“国有企业”的定义。根据ICA的规定,境外投资超过投资“审查门槛”,且是控制权收购的,都要接受加联邦工业部的审查。此外,如工业部长有理由认为境外资金在加投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,可主动审查该投资。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净利益标准、国家安全标准、国有企业额外标准及油砂权益收购的特殊标准。其中净利益标准相对具体。
2015年4月,加联邦政府再次修改ICA,规定到2017年将WTO成员国非国有企业在加“直接收购”的投资审查门槛从目前的6亿加元提高到8亿加元,并于2019年提高到10亿加元。而WTO成员国的国有企业“直接收购”的审查门槛为3.69亿加元。上述规定不适用与“非直接收购”。